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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社保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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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濱州社保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濱州社保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1、養老保險:公司繳16%,個人繳8%;

2、失業保險:公司繳0.7%,個人繳0.3%;

3、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4、生育保險:公司繳0.9%,個人不繳;

5、醫療保險:公司繳7%,個人繳2%。

二、社會保險稽核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資料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物件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物件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係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物件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物件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物件,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物件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籤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物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物件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物件。被稽核物件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濱州市社保局對於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規定的很明確,在濱州,社保的最低繳費基數是3269元,最高繳費基數是16,346元,參保單位到社保局申報了社保繳費基數的,按照本單位的社保繳費基數依法給職工繳納社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