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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繳納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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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欠繳納社保怎麼辦?

企業欠繳納社保怎麼辦?

1、補足本金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行政劃撥

行政劃撥。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 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3、查封扣押和拍賣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4.罰金和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企業職工參保此類人員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隨之而來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向用人的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企業欠社保的情況,應當由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資金,並根據社保繳納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社保繳納,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社保進行繳納,否則是構成違法的行為,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