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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社保如何處理 | 還能不能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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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社保可以交嗎

羈押期間社保如何處理 還能不能交社保

1、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保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下列行政、刑事處罰的,在單位停發工資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暫停繳納社保。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2)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

(3)被羈押人員;

(4)被判處管制的人員;

(5)被判處拘役的人員;

(6)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  參保單位可憑有關資料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關係封存手續。

2、符合下列情況的,可辦理社保費補繳手續。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社保費補繳手續。

(2)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社保費補繳手續。

(3)在職參保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社保費補繳手續。

3、在職參保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4、在職參保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社保關係。  

受開除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及自動離職的人員,工作年限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辭職、辭退的人員重新工作後,除去待業期間時間,其前後工齡或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保的在職人員出國定居或者死亡,已經繳納的社保費怎麼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由職工原單位負社保經辦工作的人員,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終止社保關係手續,按照個人繳費總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保費已納入社保統籌,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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