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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不能以“試用期”為由拒交社保

社保糾紛 閱讀(8.19K)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企業能不能以“試用期”為由拒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