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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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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糾紛判決書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社會保險糾紛型別

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第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
第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糾紛。
第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
第四,社會保險金髮放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往往這些情況發生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也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繼而引發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