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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證明怎麼寫 | 包括哪些內容?

家事糾紛 閱讀(1.66W)

分居證明怎麼寫,包括哪些內容?

夫妻雙方離婚意見不一致,往往會選擇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一方,為了達到離婚效果往往會拿出很多證據。分居證明就是其中的一類證據。您知道分居證明怎麼寫,包括哪些內容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介紹怎麼寫分居證明以及包括哪些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分居證明的形式:

1、雙方可擬一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協議,一般分居二年可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如果是在分居後自己租房住的,不是有租房合同嗎?這個就是證明。沒有租房合同的,房東可以作證。如果分開後是和親屬、朋友或同事一起住的,那就讓這些人出證詞證明就可以了。

2、居委會或物業,開出的證明。

3、要求離婚一方書寫的分居證明

二、分居證明包括的內容:

1、分居的原因:

必須是因為夫妻關係不和而分居,因為工作原因、求學原因分居不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上的分居,比如夫妻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在不同城市,分居時間再長也不能算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又比如一方出國留學或工作,這仍不算是《民法典》規定的分居;只有因為夫妻感情不和產生的分居才算是《民法典》上規定的分居。

一般來說,如果在一個城市工作而分居,就視為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明明家裡有房住,但是一方外出租房,從情理說不過去,一般認定為屬於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對於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兩地,又存在感情破裂情形的,就很難舉證是因為夫妻不和而分居的,為了證明是夫妻感情不和,最好先起訴一次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後,過一年再起訴一次離婚,因為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第一次起訴判決不準離婚的,繼續分居一年,第二次又起訴離婚的,經過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因為工作原因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的,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功,起訴離婚要分兩步,這樣第二次才可能判決離婚。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分居事實證明

提供租房證明、證人證言、居委會證明、物業辦證明。一般來說租房證明是比較好的證據形式,比如通過房屋中介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收款收據等等。原告提出上述分居的證據,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證據,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這會更容易達到原告離婚之目的。

分居證明不僅要寫證明分居的一些事實證據,還要寫分居的原因。並且分居證明除了要求離婚一方寫以外,還可以雙方簽訂分居協議以及居委會、物業的證明。分居證明就是要證明分居的事實,因此只有把分居證明寫好,才能達到離婚的效果。如果您在寫分居證明的過程中遇到什麼困難,不知道該寫什麼內容,請及時聯絡離婚方面的專業律師,本站平臺線上律師為您作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