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資訊;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部門和工資等;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4、工會的意見;
5、何時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
6、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7、通知的時間;
8、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證和蓋章等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什麼樣?
解除(或終止)聘用(或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員工 ,性別 ,出生 年月 ,住址 ,社會保障號 ,聘用(或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有關勞動人事政策法規規定,本單位解除(或終止)與該職工的聘用(或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三、解除勞動關係和終止勞動關係有何區別?
1、終止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形成了一種事實勞動關係,由於發生不可預知的事件後,通過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不能繼續履行這種事實勞動關係,而由仲裁或者法院做出的終止勞動關係。
員工與企業在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由於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工傷後,雙方不能繼續履行,因此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判決)雙方的工傷待遇一次性支付後,如果不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就容易引起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因為勞動關係而繼續發生勞動糾紛。
2、解除勞動關係,一般情況下,是員工在企業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對企業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的解除與企業存在的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方式。
綜上所述,員工在辦理好離職手續後,應該要求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裡面寫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及原因等,並加蓋公司的公章。這份證明對員工可用於今後入職新單位的,即使離職後失業人員一直沒有找到工作,也可以憑藉該證明領取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