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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規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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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仲裁法》第73條的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

涉外仲裁規則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仲裁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目前,全國已有100多個城市組建了仲裁委員會。

涉外仲裁委員會有兩個,即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另外還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規定: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第六十七條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第六十八條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條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或者作出筆錄要點,筆錄要點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十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第七十一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七十三條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隨著我國的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我國的涉外案件的糾紛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涉外案件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的,此時區分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為了更好的處理糾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