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管轄法院是什麼?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管轄法院,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分幾種情況確定管轄: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其次,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二、仲裁裁決書格式範本
××××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裁字第××號
申訴方:×××
被訴方:×××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
案由:
……(雙方爭議的內容及各自陳述的意見)
查明:……(寫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本會認為:……(寫明裁決的理由)。依照……(寫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專案)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寫明裁決結果)
(三)本案仲裁費×××元,由×××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年×月×日(印章)
書記員:×××
對於仲裁協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仲裁事項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辦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仲裁協議效力的管轄情況,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管轄內容來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