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涉外專長>涉外仲裁>

涉外經濟合同訴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涉外仲裁 閱讀(9.07K)

一、涉外經濟合同訴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涉外經濟合同訴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涉外經濟合同訴訟時間的規定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這幾種情況,訴訟時間為一年。

二、涉外經濟合同的概念

涉外經濟合同是本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貨物買賣合同、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信貸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裝置供應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勞務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科技諮詢或設計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委託代理合同等。

三、涉外經濟合同的適用範圍

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我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這裡所指“涉外”不是泛指任何涉外因素。所以,關於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有以下幾點特別情況需要注意:

第一、國際運輸合同(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合同,國際鐵路運輸合同以及國際複式聯運合同)不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這種合同,只能是按照我國所承認的各種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處理。

第二、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之間,以及他們同我國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不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而適用我國的《經濟合同法》。

第三、我國企業與港澳地區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經濟合同,因為港澳地區不屬外國,應該不是涉外經濟合同。不過在實踐中、因照顧當前的實際情況,也可準用於關於涉外經濟合同的規定。

第四、在深圳特區內的中國企業與客商之間、特區企業之間以及特區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則適用於深圳特區涉外經濟合同規定。

第五、在當前,幾乎一切涉外經濟關係都是通過合同來建立的,但有少數的涉外經濟關係,如政府間貸款,則不屬於涉外經濟合同範圍。

第六、我國的涉外經濟合同法並不是當然全部適用於一切涉外經濟合同的。這裡有一個涉外經濟合同的準據法問題。

涉外經濟合同訴訟時間的規定在法律中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訴訟的時間為一年,在一年的訴訟時效之內提出的,需要按照當地法院的要求提供資料,法院會進行受理,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限制的,也沒有提前進行說明或者其他申請的法院有權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