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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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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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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的主要職能

(一)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參與研究巨集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集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徵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徵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實際上,如果當事人在五年之內因為偷稅漏稅的這種行為已經被稅務機關給予過兩次行政處罰了,稅務部門會直接把案件移交到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每年都有稅務稽查工作,當地發生的一些大規模的偷稅漏稅行為,稅務機關也是難辭其咎的。稅收工作事關國本,稅務機關一定要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