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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第七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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