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遺囑繼承)
{子問題開始}民事起訴狀 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單位及職務: ,住 ,電話 。
被告一: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單位及職務: ,住 ,電話 。
被告二: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單位及職務: ,住 ,電話 。
被告三: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單位及職務: ,住 ,電話 。
訴訟請求:
一、判決由原告繼承被繼承人 以下全部遺產:
1. 號房產50%的產權。
2.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計人民幣 元
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子問題開始}
一、事實經過
被告 與被繼承人 系夫妻關係,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為長女被告 、長子被告 和小女兒原告 。在 查出患有癌症前,家庭關係還算和睦。
被繼承人認識到,被告父子二人不願意為其治病花錢,即便她只剩下幾個月的生命,她對父子二人的行為感到氣憤與失望,遂於病患中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份額,即 號房產中屬於自己的產權份額和夫妻共同存款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全部留給了原告 繼承。
被繼承人去世後,被告 便意欲出賣 房屋。被繼承人的存摺也一直由被告 持有。
二、遺產範圍
1. 號房產50%的產權份額。
該房系 與 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建築面積 平方米,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號為: 。該房的一半產權應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計人民幣 元
被繼承人在與被告 婚姻存續期間,共積蓄存款人民幣 元,相關存摺和存單均由被告 持有。該存款扣除用於被繼承人治療、喪葬等費用,現應剩餘人民幣 元左右,其中一半份額共人民幣 元應為被繼承人遺產。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