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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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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遺囑繼承)

起訴狀(遺囑繼承)

{子問題開始}民事起訴狀 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單位及職務: ,住 ,電話 。

被告一: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單位及職務: ,住 ,電話 。

被告二: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單位及職務: ,住 ,電話 。

被告三: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單位及職務: ,住 ,電話 。

訴訟請求:

一、判決由原告繼承被繼承人 以下全部遺產:

1. 號房產50%的產權。

2.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計人民幣 元

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子問題開始} 

一、事實經過

被告 與被繼承人 系夫妻關係,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為長女被告 、長子被告 和小女兒原告 。在 查出患有癌症前,家庭關係還算和睦。

被繼承人認識到,被告父子二人不願意為其治病花錢,即便她只剩下幾個月的生命,她對父子二人的行為感到氣憤與失望,遂於病患中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份額,即 號房產中屬於自己的產權份額和夫妻共同存款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全部留給了原告 繼承。

被繼承人去世後,被告 便意欲出賣 房屋。被繼承人的存摺也一直由被告 持有。

二、遺產範圍

1. 號房產50%的產權份額。

該房系 與 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建築面積 平方米,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號為: 。該房的一半產權應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計人民幣 元

被繼承人在與被告 婚姻存續期間,共積蓄存款人民幣 元,相關存摺和存單均由被告 持有。該存款扣除用於被繼承人治療、喪葬等費用,現應剩餘人民幣 元左右,其中一半份額共人民幣 元應為被繼承人遺產。

此致

民法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