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其它合同>合同樣本>

上訴狀(夫妻借貸)

合同樣本 閱讀(2.1W)

上訴狀(夫妻借貸)

上訴狀(夫妻借貸)

上訴人(原審被告):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

{子問題開始}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子問題開始}上訴理由

{子問題開始}一、本案中涉及的借款系被上訴人郭{子問題開始}**{子問題開始}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故依法應由被上訴人郭{子問題開始}**{子問題開始}個人償還,上訴人對此債務無償還之義務。

被上訴人劉**原審訴稱:2005年4月6日被上訴人郭**向其借款人民幣八萬元。但事實上,此借款系被上訴人郭**與被上訴人劉**兒子合夥做生意使用,且被上訴人郭**借款之時並未告知上訴人。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之間既無共同借款的合意,亦無共同處理該借款的合意;且被上訴人劉**表示與被上訴人郭**認識,但不認識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劉**出借該款項是因為被上訴人郭**要與其兒子要做生意使用,可見被上訴人劉**在借款時兼有將該款項借予被上訴人郭**個人,和幫助自己的兒子經營生意的雙重主觀意向,此皆與上訴人無關。

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本案中該借款系被上訴人郭**私自籌資從事經營所負債務,且借款及經營所得均未用於共同生活,因此該借款為被上訴人郭**的個人債務,即便需要返還,也應由被上訴人郭**自行償還,上訴人對此無償還之義務。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二、原審對本案訴訟時效的認定有誤

《民通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可見,訴訟時效中斷只發生在訴訟時效期內,且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一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的積極主張,二是債務人承諾履行。

借條中約定還款期為6月20日左右,且被上訴人劉**承認該筆款項只出借三個月,故該筆債務的訴訟時效應從2005年6月20日左右起算。被上訴人劉**分別於2008年和2012年確實找過上訴人並向上訴人表明了此借款的存在,但至2008年被上訴人劉**第一次找到上訴人時,該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因此債務人無需返還該筆借款。

2006年6月22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協議離婚,並書面約定被上訴人劉**向朋友或親戚所借款項全部由被上訴人郭**自行承擔。首先,該筆借款系被上訴人郭**的個人債務,上訴人非適格的債務人,故被上訴人劉**選擇的催告物件不當。退一步來說,即便上訴人是適格的債務人,被上訴人劉**催告時,上訴人一對該借款情況毫不知情,所以在催告時不可能當場承諾支付該款項;再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已約定男方對外發生的所有債務皆由其自行承擔,故也不可能表示願替被上訴人郭**償還該筆款項。因此該兩次催告均未經債務人承諾支付,故借款合同未對還款時間作變更,因此不發生時效中斷,本案已過訴訟時效,被上訴人劉**應該自行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子問題開始}三、{子問題開始}原審法院文書送達存在瑕疵

上訴人缺席原審庭審並非因其下落不明。原審中被上訴人起訴時提供了上訴人的地址,但法院在送達時並未送達到上訴人,在該種情況下法院應當要求被上訴人劉**提供被告的正確地址。但原審法院未能核實該項資訊。且被上訴人劉**曾到上訴人工作單位找上訴人催款,因此其知曉上訴人的地址,但在起訴時並未提供該聯絡地址,因此,原審法院的疏忽審查和瑕疵送達導致上訴人未能及時得知訴訟訊息,缺席了審判,致使其喪失了當庭為自己辯論的機會。因此,原審法院在送達程式上存在錯誤。

綜合以上,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皆存在錯誤,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