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其它合同>合同樣本>

上訴狀(三車交通事故)

合同樣本 閱讀(2.29W)

上訴狀(三車交通事故)

上訴狀(三車交通事故)

丙車正常行駛,無任何明確資訊可以提示案外人王**前方發生事故,又因事發時處於夜間,案外人王**的駕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受限於客觀條件。案外人王**雖負有謹慎義務,但該謹慎義務應以一般常人可以預見的範圍為限,夜間高速行車,案外人王**可以預見前方道路中可能產生事故,但無法預見事故造成追尾車輛車燈熄滅這樣精確的程度。就主觀而言,案外人王**存在疏忽大意,但之所以疏忽大意,也與第一次事故相關;就客觀而言,案外人王**正常駕駛機動車在高速行駛,車輛本身亦無問題。

對於被上訴人一龐**,就主觀而言,其低速行駛於高速路上,主觀上放任了第一次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後未設警示標誌,再次放任了被上訴人一馮*遭遇二次事故的風險。就客觀方面而言,甲車低速行駛,甲車經鑑定存在問題,且在不能高速行駛的情況下未及時駛離高速,被上訴人龐**對於第二起事故的產生,在主客觀方面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

{子問題開始}二、第二起事故認定被上訴人一馮*不承擔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上訴人認為第二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足採信,理由為:第一次事故發生在1時40分,事故發生後有人報警,約十分鐘後第二次事故發生,交警在第二起事故發生後到達事故現場,因此,第二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的“乙因受傷被卡無自救能力”只是乙遭遇兩次事故後的最終狀態,交警到達的時間表明其不可能勘測到第一次事故發生時乙的狀態,因此認定被上訴人一馮*在第二起事故中無責任並無確定事實,只是推斷。既然第一次事故已經認定了被上訴人一馮*與被上訴人二龐**存在同等責任,那麼雙方對於設定警示標誌都負有義務,義務是必須做出或抑制的一種負擔,是根據法律規定為或不為的一種責任,因此,退一步而言,即便被上訴人一馮*無自救之力,也應承擔設定警示標誌的義務,第二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設定義務轉移的認定並無相應的法律依據。

{子問題開始}三、一審認定案外人王**在第二起事故中承擔70%責任顯失公平。

一審判決未將第一次事故的原因力充分納入第二次事故中,結合前“一”和“二”的陳述,酌情認定案外人王**承擔70%的責任欠妥。案外人王**也因本次事故嚴重受傷,多發性損傷、2根肋骨骨折、脾損傷全部切除、肝損傷部分切除、右股骨骨折、多發軟組織挫傷,醫藥費花費了25萬餘元,上訴人車輛損失約20多萬元,該責任劃分勢必會造成案外人王**無法認定工傷。因此,一審法院的認定加重了正常駕駛人的責任和上訴人的負擔,顯失公平。

綜合以上,懇請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對於第二次事故責任進行重新劃分,並依法改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

上訴人:

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