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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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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

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

房屋買賣糾紛通常包括一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和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以有效要件成立的合同為物件,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已經完全履行的合同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李衛:江蘇蘇旭律師事務所 律師 18114654789

一、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常見情形

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11)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買賣雙方已經辦完過戶手續的合同解除

我國《民法典》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好了,達成一致的意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經過戶。

《民法典》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的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23條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由此可見,房屋的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的,出賣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購房款,如果買受人在催告後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那麼,出賣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的法定形式和法律後果

1、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還可以請求司法或仲裁裁決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