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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3年5年有什麼利弊嗎?

勞動合同 閱讀(1.68W)

簽訂勞動合同3年5年有什麼利弊嗎?

簽訂勞動合同3年5年有什麼利弊嗎?

沒多少利弊區別,三年或者五年的試用期都不能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是約束雙方的,勞動法規定,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十年就可以轉長期(無固定期限)合同;長短主要取決你自己的發展規劃,每次重新簽訂合同,雙方就可以互相選擇一次。如果你希望長期在這個企業發展,就簽訂長些,避免企業在合同到期後不再與你籤合同,在執行合同中,如果企業原因辭退你,要依據勞動法給補償;如果你自己要走,也要按照合同執行,如果企業對你有培養投入,你要做出賠償;一般中途員工跳巢企業很難約束。企業對想要留的員工,一般希望時間長,保持企業人力資源隊伍的穩定;;如果你有想跳槽的想法,就短些。利弊是雙方的,自己綜合考慮。

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新籤與續簽

新籤的合同必須在入司一個月之內,否則視為公司違規。續簽:如果連續簽訂3次,那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企業不可將你辭退,也就是鐵飯碗了,這是國家為了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

以上就是對勞動合同簽訂3年或5年有和利弊的介紹。實際上不管是3年還是5年,試用期最長都不超過半年。勞動者在入職新企業時一定要注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各項條款是否解釋清楚,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對相關福利、薪酬、工作客觀條件的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