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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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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詞

交通事故代理詞

民事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內蒙古鄂爾多斯律師事務所賈美娟、裴永超律師接受本案原告的委託,擔任其代理人。我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出席法庭,參與今天的庭審活動。通過庭審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舉證和質證,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實。現以庭審揭示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特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以供合議庭參考。

{子問題開始}一、 {子問題開始}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北京城鎮標準賠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之規定,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北京城鎮標準賠償。

{子問題開始}二、 {子問題開始}李某應作為英孃的被扶養人獲得扶養費。

李某與英娘系夫妻。從親屬關係的定性來看,根據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從民法典這一立法目的來看,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僅是精神上的扶助,更是經濟上協助,若死者沒有因突發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對於其無收入來源的配偶必定有經濟上的協助,配偶亦必然對死者有一定的經濟依賴。

本案中,事故時李某已61歲,未有證據證明其有其他生活來源,應當認定其為被扶養人。結合證據四雖然事故時英娘已超過退休年齡,但通過勞動獲得一定的收入,應認定李某為其配偶英孃的扶養人。

庭審中,代理人也提供了一份人民法院報2018年10月10日第三版釋出的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63歲老漢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無收入老伴訴保險公司獲賠17年生活費的判決供貴院參考。代理人認為人民法院報釋出的江蘇中院的案例與本案基本相似,略微的差別在於本案的死者是女性,所以,該法院報的案例希望法院予以參考。

{子問題開始}三、 {子問題開始}交通費屬於必然支出,應當合理支付。

英娘、李某、延某因亭某的關係慢慢一家開始定居生活在北京。英娘大兒子龍某一家在達旗生活,因為兒子回到河南太康老家,兒媳一人送貨忙不開,英娘請假回來幫襯大兒子家,結果在達旗送貨途中與兒媳雙雙發生意外身亡。意外發生後,直系親屬三人及家屬必然會趕回達旗商討相關事宜。因為工作的原因,多次往返也是可能的。那麼無論是飛機票還是火車票,都是必不可少的。庭審中,原告雖然沒有提供全部的車票、飛機票,但提供了購買的照片並能與手機的支付記錄進行核對。代理人認為生活中誰也不會想到車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也不會提前對很多東西做準備。同時在得知親人突然離去,大多數人也不會想著其他事情,只想儘快趕到親人身邊。所以,交通費的支出是必然發生的,但是完善的證明證據會存在欠缺。希望法院在判決時能區別於一般的民事案件,側重保護受害者的利益。畢竟,本案中死亡的受害者是乘車人在責任認定上無責任。

四、 {子問題開始}史某與楊某屬於僱傭關係,應承擔連帶賠償。

本案蒙LYZ505號明銳牌小型橋車的所有人是楊某,史某是實際駕車人,同時二人是近姻親關係。事故發生時,史某也受了輕微傷,並被送往醫院。因為事故死亡倆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所以交管大隊的工作人員分別對史某、楊某及為二人工地做飯的工人美愛等人做了詢問筆錄。其中,楊某的詢問筆錄中自認:“史某是我僱傭的工人,同時我們還是親屬關係。”可以證明車主楊某與史某存在僱傭關係。美愛的詢問筆錄中說:“史某駕車去達旗四村的工地往回行工人去了(每天晚上這個時候史某或者楊某他們都會去那邊接工人回來)”庭審中,雖然楊某的代理律師否認二人的僱傭關係,也不認可是履行僱傭的行為。但是考慮到首先交警大隊的筆錄上有各方人員的簽名捺印,不容易作假。其次,是否是僱傭關係?是否是履行僱傭的事務?作為外人的第三者很難去查證。那麼對於專門的交通事故工作部門進行調查說明的事實,法院應予以認可。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所以,楊某應與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子問題開始}五、 {子問題開始}喪葬費應按照鄂爾多斯市德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千零七十二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本案的受訴法院為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人民法院,鄂爾多斯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514。

最後,無論被告付出多少,對原告來說都是象徵性的補償,不足以彌補死者失去生命的代價,不足以彌補家屬精神上的創傷。在目前物價飛漲,通貨膨脹,看病難,看病貴的大環境下,即使將李某認定為被扶養人,對於李某今後人生來說也是杯水車薪。而在生活中,人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成為受害者的家屬或者成為意外的承擔者,在那時我們也會希望儘自己最後的所能為親人在物質上多留一些慰藉。而同時我們都會慶幸我們是那個活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