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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代理詞範本怎麼寫?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6.18K)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代理詞範本怎麼寫?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代理詞範本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s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l某和死者f某負次要責任。本律師作為原告n某(系死者f某的妻子,同時也是本案的被告)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建議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被告人s某從重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告人s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三人死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法院應當對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被告人s某至今沒有對受害人家屬作出任何賠償,無法彌補給原告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更無法撫慰原告所受到的巨大精神創傷,建議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重處罰。

二、被告l某和某運輸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l某作為運輸公司的僱員從事運輸活動致人損害,存在重大過失,兩者理應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對此,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年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五條第7項明確規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如肇事車輛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有,駕駛員是在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公務或受僱為他人提供勞務的,車主或其他組織、僱主要承擔民事責任,並在訴訟中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退一步而言,即使l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是所謂的掛靠關係,兩者之間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其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賠償主體是機動車一方,而機動車一方顯然包含法定登記的車主,因此,法定車主和實際車主都應屬於交通事故賠償主體,依照《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法定車主和實際車主應當承擔完全的連帶責任。

其二,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之間的掛靠協議,只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受害者是法定車主和實際車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根據民法善意第三人理論,實際車主和法定車主之間的掛靠約定,顯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利於第三人實現權利以及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等角度出發,掛靠單位(法定車主)和實際車主應當承擔完全連帶責任。

其三,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經過法定程式確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車輛所有人,經過登記的所有權對整個社會產生公信力。整個社會都已確信,登記車主理所當然對該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其四,在掛靠關係中,與車輛有關的各種稅費、保險、年檢等均是以掛靠單位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也是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實施,掛靠單位的名義事實上成為掛靠車輛運輸合同成立的保證,經營活動的相對方正是認可掛靠單位的實力才與之進行經營活動,掛靠單位實際上充當了保證人的角色,掛靠單位依然應當和實際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其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掛靠單位應當成為共同訴訟人。但僅作共同訴訟人顯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本意,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本意。

對此,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頒佈的《二○○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六條第12款明確規定:“掛靠車輛因交通肇事致人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以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為被告”,與本代理人的意見完全相符。

在代理詞當中,雙方的當事人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出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並且還需要在之前與相關涉及人員進行協商,對於賠償方面的事項進行規定。代理詞當中的要求還需要滿足相關交通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