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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二審代理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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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二審代理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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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訴訟狀不同,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庭審時使用的一種非正式文書,最重要的部分是辯論和質證,其目的在於說服法官,讓法官接受自己的代理意見。可見,代理詞對能否贏得官司起著重要作用。那麼,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二審代理詞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找來的一篇範本。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二審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案被上訴人AAA的委託,我們作為其二審代理人蔘與本案的審理。接受委託後,我們詳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詢問了當事人,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意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認為“原判事實未查清,嚴重歪曲事實”,此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上訴人認為“經審理查明······因發生故障由西向東停車於應急停車帶內修車·····”是錯誤的,理由為:

1、沒有應急停車帶的標誌,在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沒有相應的認定。

2、出現了兩個交通設施的概念“應急停車帶”與“應急停車帶”,並且現場沒有明確的交通標誌指示。

上訴人的說法明顯不能成立:

首先,上訴人的論證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邏輯錯誤:

1、 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中未提及是應急停車帶,並不必然表明事故車沒有停在應急停車帶內。

2、 沒有交通標線,並不能表明不是應急停車帶。

“應急停車帶”是在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上,當右側硬路肩的寬度小於2.5m時,為使發生故障的車輛因避讓其它車輛能儘快離開行車道,設定的停車帶。

自2004年6月18日起,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將本市二、三、四、五環路及高速公路主路“緊急停車帶”改為“應急車道”,一審法院的筆誤,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

二、上訴人提出的“原判適用法律不當”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一審法院詳細論證了事故的成因、各當事人的過錯,上訴人僅憑一審判決書中“應急停車帶”及“緊急停車帶”的筆誤,不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進而論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方面,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應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來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是對法律的片面理解。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依據的證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在性質上只是屬於一份證據,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來進行審查、判斷和採信。

三、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賠償數額過高” 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確認的被上訴人AAA的損失中,其殘疾用具的費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明顯過高,應根據國產的數額為準,以20年為限進行計算;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也明顯過高。

1、一審法院判決的殘疾用具費用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一審法院按照BBBBB出具的評估鑑定來進行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精神撫慰金的確定根據侵權人的過錯、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本案中,被上訴人AAA剛剛成年、美好的人生剛剛開始,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腹部閉合性損傷、膀胱多發破裂、後尿道斷裂、後腹膜血腫、右小腿毀損傷、骨盆骨折、左踝關節開放性骨折、頭部磋商、腦外傷後神經症反應、面部多發開放性損傷、左眼瞼磋商、重度創傷性失血性休克、陰莖勃起障礙”,同時AAA父親系一級肢體傷殘,無生活自理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母親是椎間盤突出,不能從事體力勞動。AAA本是一家人的希望,父母的精神寄託。現因交通事故,不僅身體上遭受了常人難以想象的疼痛,並且可能影響以後的結婚、生子,對其本人及親人的精神打擊也是難以承受的。所以,一審法院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的判決合情、合理、合法,並不過高。

3、對於上訴人在事發後已支付的相關費用,一審法院已在判決中予以確認,對於ccc已付現金可自行抵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為了拖延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xx法院

代理人:xxx

xxx 年 xxx月 xxx日

通過以上這篇範本,相信大家已經瞭解到怎麼寫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二審代理詞了。代理詞最關鍵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因此可以在代理詞中逐條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中不合理的地方,如邏輯錯誤、事實認識錯誤、缺乏法律依據等,最後總結己方的主張,這樣就可以合理陳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