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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怎麼寫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7.89K)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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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於人們來說並不陌生,在醫院裡有很多病人都是因為遇到交通事故才住進了醫院。在我們大人身損害的官司通常會寫代理詞,那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怎麼寫呢?本站為您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5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律師法》第2條第30條的規定,山西靖華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解玉明、解寶紅的委託,指派我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理,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代理人特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該條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交口縣公安局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認定,客觀公正、適用法律正確,法庭應予採信。明確了被告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二、本案應當先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恆山支公司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也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因此,從保證原告合法利益出發使原告儘快得到賠償款的角度出發,代理人認為,應當先由中保財險股份公司在其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付。

三、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援。

依據《民法通則》第98條、106條、119條和《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

(一)醫療費96483.39元,急診費7000元;醫療費62449.48元,急診費5000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告住院治傷期間,被告僅支付部分醫療費外,其餘由自己墊付。依法應由被告進行賠償。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165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是1人x25元x304天=7600元;是1人x25元x66天=1650元。

(三)護理費17250元;1725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護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護理人員345天x50元/天,護理標準2010.7.29----2011.7.14計345天,那麼原告的護理費應為(345天)x50元=17250.解玉明、解寶紅住院和殘疾鑑定都是一致的,因此二原告的護理費是相同的,符合《解釋》的規定。

(四)誤工費21250元;2125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等中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原告病歷記載住院日期為304天,即從2010年7月29日計304天,和住院日期為66天,醫生建議休息的時間較長,因此二原告都安一年計算,二原告雖然沒有固定的收入,但其一直從事運輸業,且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明。365天x58.2元=2125元;365天x58.2元=2125元。

(五)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3852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26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針對本案原告為此支付交通費用為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3852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2638元。

(六)後續治療費63000元;2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 針對本案,因而被告遲遲不履行有關賠償義務,加之原告家庭經濟困難,因此,原告至今受傷部位仍劇烈疼痛,關於此項權利的請求,在本案中一併主張,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應該能夠得到法庭的支援。

(七)殘疾賠償金4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5000元;殘疾賠償金2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5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和28條的規定 針對本案4736.3x20年x10%2010年山西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9472.6元,原告的父親87歲,被撫養年限為5年,一直隨解玉明生活。殘疾賠償金20000元,被撫養人有一個5歲的女兒,撫養年限為13年,一家人僅有原告解寶紅具有生活能力。

(八)精神償金30000元。 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因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去幹活,沒有了經濟來源,致使原告一直臥床不起,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法庭支援原告該項訴訟請求

(九) 鑑定費及影印費5070元;4600元。

(十)財產損失費15000元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予以採納。謝謝!

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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