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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商標侵權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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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怎麼處罰

法律規定商標侵權怎麼處罰

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商標侵權行為表現形式

1、假冒或仿冒行為

“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絡。“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物件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絡、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不是給商標專用權人造成了損害,也侵犯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在賠償商標專用權人損失的同時,商標管理機構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罰。商標專用權人可以委託專業律師向商標侵權人請求賠償,並監督商標管理機構的行政行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訴訟。

一般我們說的侵犯商標,往往都是指對註冊商標的侵犯,這樣的行為可以說會給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犯,自然我國對這一行為也是作出了相應處罰的。根據上文的介紹可以瞭解到,這個時候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同時對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而要是侵權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的話,則還可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