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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事故達成賠償協議,但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該賠償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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