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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勞動者違約如何賠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工作的,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協議的約定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競業限制勞動者違約如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