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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哪些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3.35W)

我國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哪些

我國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哪些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傷殘津貼按等級上調180元至220元

今年傷殘津貼的調整物件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此次調整的標準為: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調整後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生活護理費按等級增加100元至150元

今年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物件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供養親屬撫卹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範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今年調整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據瞭解,按照《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待遇的通知》(雲人社發〔2015〕99號)的有關規定,2014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並生效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的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統籌管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調待費用由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依照相關政策法規由用人單位承擔調待費用。

近年來我國工傷保險待遇都是逐年上漲,對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分類,都是按照受傷員工在受傷後,是否對其生活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然後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一些額外的補償。其實對於傷殘員工來說,保險待遇是按照傷殘級別來分級的,然後進行補償,額外的補償都是需要另外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