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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哪些企業承擔的部分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7W)

一、工傷保險待遇哪些企業承擔的部分

工傷保險待遇哪些企業承擔的部分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單位難以安排工作情況下,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但難以安排工作的);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但難以安排工作的)。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停工留薪期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5、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6、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企業應該承擔的部分是:職工在治療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保留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五、六級傷殘的職工還應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如果您用人單位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則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應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