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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暫行辦法的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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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暫行辦法的方式有幾種?

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暫行辦法的方式有幾種?

(一)、支付方法有兩種:

工傷保險制度的待遇支付具體方法有兩種:

(1)社會統籌支付的方法。該方法是由政府通過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部負擔。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時,一般採取“現收現付”的方式,工傷保險統籌費用橫向平衡調劑,當年提取,當年支付。

(2)由政府制定統一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與專案,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的方法。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與專案由政府統一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修改。用人單位根據政府規定的保險待遇標準與專案,負擔全部保險費用開支,並計入成本。這種方式下的工傷保險費用籌集方法不屬於“基金”範疇,是一種較低層次的保障方式。

《工傷保險條例》頒佈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相關法律: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保險待遇對於我們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這份工傷保險也是國家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購買的,對於在受了工傷之後,工傷保險也會按照工傷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支付賠償的金額,就是為了讓勞動者可以儘快的能夠得到該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