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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訴狀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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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訴狀應該怎麼寫?

一、工傷賠償訴狀應該怎麼寫?

工傷賠償訴狀範文:

原告: ×××,女,生於1965年5月5日,漢族,國小文化,身份證號碼:××196505055555;

×××,男,生於1988年6月6日,漢族,國中文化,身份證號碼:××198806065555;

×××,女,生於2000年7月7日,漢族,國中文化,身份證號碼:××200005055555。

母子三人居住地:×××省×××縣×××鄉×××村×組。

×××父親×××生前是××公司職工。 聯絡電話×××××。

被告: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職務,

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原告母子三人與被告簽訂的各種協議。因為這些協議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又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2、被告用人單位賠償原告×××父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依法不得低於法定標準491300元,喪葬補助金即6個月的×××市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1226元,撫卹金按×××父親×××生前月工資的30%按月計算到×××年滿18週歲合計 元。×××父親×××親屬2人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合計 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父親×××生前是×××公司職工於××××年××月被招入公司在××崗位工作。在2013年×月×日上班時間發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父親×××死亡。被告用人單位當天電話通知原告一家噩耗。母子三人分別從×××縣、×××省奔喪。時值初夏,晴天多氣溫高,屍體不耐存放。母子三人缺乏法律知識,被告用人單位拿出與2010年10月國務院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相牴觸的、已經失效的《××省工傷保險條例》(2007年5月31日審議通過)第二十九條進行欺詐,狡辯法律適用問題。母子三人在急需安葬的緊迫心理下違心地與用人單位簽訂私了協議。被告用人單位抓住母子三人的心理弱點,起初只答應給付各種補償金合計30萬。經過三天哀求,還送給中間調解人兩條煙,被告用人單位才答應給付35萬的補償金。

《勞動法》第57條、《工傷認定辦法》第4條、《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安全生產法》第70條、《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6條等法律條文都規定,工傷發生後被告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上報,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亡。本案中,被告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私下與原告簽訂賠償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該行為屬隱瞞不報,逃脫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違反了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這些協議簽訂是在用人單位欺詐原告母子三人不懂法律的情況下籤訂的,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前述協議自始無效,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這些協議。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判決給予原告母子三人合理的賠償。

證據與證據來源

1、×××縣人民醫院提交的×××死亡證明;

2、被告用人單位在2013年×月×日打來電話的話費清單;

3、被告用人單位賬戶付給受害人家屬賬戶的賠償金單據。

4、《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7條、《工傷認定辦法》第4條、《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70條、《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5、×××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市在崗職工2012年度平均工資為42452元。

6、《中華人民共和國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報》公佈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根據該資料計算,2012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91300元。

7、證人名單:×××,×××,×××,×××。

此致

××縣人民法院

代理起訴人:×××

20××年××月××日

附:

1、起訴書副本一份,

2、死亡證明單據、話費清單、銀行賬戶單據。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的員工雖然說有權利和單位索要相關的賠償,但是現實中卻並不是所有的單位都會主動負擔起賠償的責任並將補償金按時交給員工,此時員工是可以直接將訴狀交給法院要求強制處罰單位並且讓其交出相對應的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