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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懲罰性賠償民事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房屋買賣 閱讀(1.5W)

商品房懲罰性賠償民事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一、商品房懲罰性賠償民事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商品房懲罰性賠償民事起訴狀在書寫時必須要註明糾紛的事由、訴訟雙方的基本資訊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把“懲罰性賠償原則”引入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之中來。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解釋》的規定,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有人認為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中的“雙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應用,其實,這是不準確的。無論是購房者還是開發商,正確理解和應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都很重要。

二、賠償性罰金適用上的障礙和漏洞。

1、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那作為購房者,必須以捨棄“自己精心挑選並想購置的商品房”為代價。這是很多購房者所不願意。這樣,對於大多數“誠心”想買房的人來說,寧可費盡周折去取得商品房,也不願意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去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2、對於“一房兩賣”,現實中開發商容易規避。開發商以預定合同或認購書等形式代替正式合同,這樣,即使“一女二嫁”也可輕鬆逃過懲罰性賠償責任。

3、對於“故意隱瞞”,現實中開發商也可規避。在目前賣方市場的現實情況下,開發商甚至可以向購房人明言,而不“故意隱瞞”,結果還是有很多的購房者願意去購買。這樣一來,由於不是“故意隱瞞”,導致最終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

若是開發商銷售的商品房在質量上存在瑕疵,並且在交付給購買者之後,發生了房屋安全事故,此時是可能會導致開發商需要支付懲罰性的賠償金的。此類罰金由於具有特殊性,故此一旦民事主體在支付懲罰性的賠償金之後,是不能夠要求獲得賠償的主體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