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貿易合同>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的終止條款

購銷合同 閱讀(2.39W)
購銷合同的終止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購銷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購銷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火山、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等;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