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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終止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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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終止條款有哪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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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條款有哪些呢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合同效力的終止條款有哪些”問題回覆如下:

合同終止的條款有:

1、合同到期後的自然終止;

2、合同中有顯失公平的條款;

3、中存在欺詐行為,並對當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損害;

4、合同當事人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且經雙方協商後解除合同;協商不能達到雙方目的的,通過法院進行判決,根據實際情況法院判決合同終止合同的;

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財產繼承者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

6、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實行的。當涉及這幾項規定時的終止條款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