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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終止合同條款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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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合同終止合同條款的原因有哪些?

委託合同終止合同條款的原因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一)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

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為,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二)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終止合同。

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委託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

(三)特殊情況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託合同仍不終止。

例如,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委託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託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因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託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比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另外的約定,諸如當事人即使死亡甚至是沒有了行為能力也要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一旦簽下此類條款的,就可以不終止合同,直至對方履行了合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