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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購房合同還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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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購房合同還款證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證明還款的證明力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於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條對於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一般操作程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條,並將借條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條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條,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條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後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條,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於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絡,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後,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在進行借貸的時候,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是籤借條還是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結合自身情況作出判斷,進行選擇。但為慎重起見,也為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小編建議最好是簽訂借款合同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