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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如何進行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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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如何進行法定解除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怎麼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司法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該項緊接著規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問題是,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應該圍繞上述司法解釋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情形,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方面是給予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情況,從而買賣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另一方面,那就是出現了雙方約定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那麼在條件達成的時候,自然也就可以按照事先約定來解除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