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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約定情形

房屋買賣 閱讀(2.19W)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出現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9、不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