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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勞務產生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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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供勞務者與用人單位是在已經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關於勞動報酬、福利、培訓等等一系列的糾紛,就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因提供勞務產生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