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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1)生產經營需要。(2)在程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的可以認定為自願。《勞動法》加班,廣義上說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說,僅指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內進行工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叫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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