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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違法行為。法律依據:(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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