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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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