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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閱讀(3.35W)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標準為:

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

(二)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 病傷假期工資停發, 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 其標準如下: 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