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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以領取當月的工資,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工資作為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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