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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長沙離休幹部喪葬費標準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閱讀(1.32W)

人員在崗時都對工作崗位做出了貢獻,那麼在其離世後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助並對其家屬給予撫卹,離休人員離世後,給予其家屬一定的喪葬費是我國政策所規定的。
2018年長沙離休幹部喪葬費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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