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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加班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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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工時制下,加班費計算標準有以下區別:
1.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對於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如果計算週期內勞動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超過的部分應視為延時加班,如果超過部分不能分清是平時工作時間還是休息日的;則視為一半平時工作時間,一半休息日工作時間。如果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3.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對於加班費用並未作出規定,其他法律法規也未作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額外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