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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十二條勞動者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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