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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職工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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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職工保護的規定主要是:
1、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禁止從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孕期女職工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