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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期病假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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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職工孕期病假規定有哪些?

女職工孕期病假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我國出臺了許多法律保護女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權益,例如《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這些法律的出臺,極大地保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約束了用人單位。

懷孕休假是我國法律給予孕婦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也是對孕婦的人群基本保障。對於進行孕婦相關來講,其工作時用人單位在懷孕期間是不能夠安排過重的任務給對方,且在七個月以上的懷孕期是不能夠讓對方進行加班和夜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