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保障>

女職工孕期的待遇包括哪些 | 懷孕期間五假如何休?

勞動保障 閱讀(2.17W)

女職工孕期的待遇包括哪些,懷孕期間五假如何休?

我國對企業女職工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尤其是在女職工經期、孕期以及產期的時候。那麼你知道企業女職工孕期的待遇具體包括哪些嗎?對於處於這些期間的女職工來講都是自己的合法利益,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介紹。

一、女職工孕期的待遇包括哪些?

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五假如何休?

1、保胎假。《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這個檔案雖然當時針對的是國有企業,但是現在企業都在參照這一精神,對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請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2、產前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請產前假期間,應作出勤對待;未請產前假的,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安排夜班,給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請產前假的條件有三個,即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

3、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作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此外,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需要指出的是,教師產加期間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休假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規定,至於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期,則由主管部門確定。特別提醒1:晚育者產假可以適當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如上海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特別提醒2:女職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護理假。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具體時間不一。上海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4、哺乳時間/哺乳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6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假期為6個半月。”需要指出的是,請哺乳假有四個條件,即存在困難、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那麼無法請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滿後,如何保證授乳時間呢?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滿後?在嬰兒一週歲內每天照顧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嬰童滿一週歲後,經區縣以上醫療機構確認為體弱的,可延長授乳假,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解釋:“‘體弱兒’係指滿一週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除臨床體格症狀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攝片證實),貧血(hb小於等於9克)、營養不良、嚴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兔脣?裂顎等)以及一年內住院3次的”。哺乳期結束後,能否延長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規定,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15條規定,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5、流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到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4條規定,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上文我們說到法律對懷孕女職工的權益保護是比較多的,而在懷孕期間的時候具體可以享受產假以及產假工資等等的待遇。具體內容,你可以到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要是你覺得小編帶來的內容還不能夠解開你的疑惑的話,建議你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