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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勞動合同的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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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勞動合同的型別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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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不屬於勞動合同中的內容

不屬於勞動合同的內容無法一一列舉,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
(2)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
(4)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
(5)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法訂立這類協議的,該協議無效。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祕密的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