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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劃分的勞動型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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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期限劃分的勞動型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期限劃分的勞動型別有哪些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閱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一個企業等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籤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怎樣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係建立滿一月後第二日起至滿一年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則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即用人單位最多應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之後滿一年之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係建立一個月之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此期間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此時,支付雙倍工資不受十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提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