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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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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連續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出現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不能簡單的等同於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係。

國家規定是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反紀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是什麼?

1、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形式有什麼?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員工連續曠工不在用人單位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預告解除,一種是即時解除。預告解除主要針對的是勞動者,員工提出辭職時,需要履行告知義務,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即時解除是指存在法定過錯的情況,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